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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直轄市中華民國 的 第一級行政區劃 ,與 省 平級,由 行政院 直轄;根據《 地方制度法 》的規定,在 人口 聚居達125萬人以上,且在政治、經濟、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 地區 置之。 目前設有 臺北市 、 新北市 、 桃園市 、 臺中市 、 臺南市 、 高雄市 等6個,合稱「六都」 [1] 。 直轄市之下設 區 ,屬於第三級( 鄉 級)行政區劃,而直轄市與區之間不設第二級( 縣 級)的行政區劃;這是沿用1930年( 民國 19年)頒布的《 市組織法 》之規定,但臺北市曾管轄的 陽明山管理局 為唯一的例外。 區之下設 里 ,里之下再設有 鄰 。 直轄市下設的行政區劃,除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外,均不具備 地方自治團體 身分。

    • 直辖市

      直轄市 是許多 单一制 国家 的 一级行政区 之一 [註 1] ,多設置於 大城市 地區。 此名稱主要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...

  2. 直轄市中華民國 的 第一級行政區劃 ,與 省 平級,由 行政院 直轄;根據《 地方制度法 》的規定,在 人口 聚居達125萬人以上,且在政治、經濟、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 地區 置之。. 目前設有 臺北市 、 新北市 、 桃園市 、 臺中市 、 臺南市 ...

  3. 直轄市中華民國 的 第一級行政區劃 ,與 省 平級,由 行政院 直轄;根據《 地方制度法 》的規定,在 人口 聚居達125萬人以上,且在政治、經濟、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 地區 置之。 目前設有 臺北市 、 新北市 、 桃園市 、 臺中市 、 臺南市 、 高雄市 等6個,合稱「六都」 [1] 。 直轄市之下設 區 ,屬於第三級( 鄉 級)行政區劃,而直轄市與區之間不設第二級( 縣 級)的行政區劃;這是沿用1930年( 民國 19年)頒布的《 市組織法 》之規定,但臺北市曾管轄的 陽明山管理局 為唯一的例外。 區之下設 里 ,里之下再設有 鄰 。 直轄市下設的行政區劃,除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外,均不具備 地方自治團體 身分。

  4. 直轄市 是許多 單一制 國家 的 一級行政區 之一 [註 1] ,多設置於 大城市 地區。 此名稱主要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 、 中華民國 、 越南 、 大韓民國 、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等 漢字文化圈 的國家和地區採用。 其字面上的意義為:直接由 中央政府 所管轄、建制的 都市 。 歷史 [ 編輯] 升格為直轄市往往需要居住的人口較多,且通常在全國的政治、經濟和文化等各方面上具有重要地位。 該概念首先源自於1930年 中華民國 的《市組織法》,稱為 院轄市 ,取代此1921年《市自治制》所規定的 特別市 ,特別市的 地方自治 屬性也在此法中被大量削弱,市長此後至開放直選前皆改由 行政院 直接派任(官派簡任)。 就如同直轄市字面上的含義一樣,這種行政區劃的概念具有中央集權的色彩。

  5. för 5 dagar sedan · 目前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共有24山地鄉122鄉38鎮14縣轄市6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164區。 鄉、鎮、縣轄市為 縣 下轄的行政單位,均為地方自治團體,設置 公所 為 行政機關 、 民眾代表會 為 立法機關 。

  6. 直轄市 中華民國 的 第一級行政區劃 ,由 行政院 直轄;根據《地方制度法》的規定,在 人口 聚居達125萬人以上,且在政治、經濟、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 地區 置之。 目前共設有 臺北市 、 新北市 、 桃園市 、 臺中市 、 臺南市 、 高雄市 等6個,俗稱「六都」。 直轄市之下設 區 ,屬於第三等級( 鄉 級)行政區劃,而直轄市與區之間不設第二等級( 縣 級)的行政區劃;這是沿用 民國 19年(1930年)頒布的《市組織法》之規定,但臺北市曾管轄的 陽明山管理局 為唯一的例外。 區之下設 里 ,里之下再設有 鄰 。 直轄市下設的行政區劃,均不具備 地方自治團體 身分(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例外)。